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侵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A女姓名年籍均詳.被告 蘇慶順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侵訴字第55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A女對本院100年度侵訴字第55號被告蘇慶順妨害性自主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沈福財
法官唐一强法官卓春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書記官劉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