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3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3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362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佩璇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0年度毒偵字第7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合計零點陸參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蔡佩璇經查扣之疑似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合計0.635公克;被告施用毒品部分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毒偵字第76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結果,均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院鑑定書1份在卷可參,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合計0.635公克)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毒品,經本院以100年度毒聲字第162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嗣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並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毒偵字第76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被告為警查獲同時扣押之疑似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經鑑定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0.212、0.423公克,合計0.635公克)等情,有上述不起訴處分書、扣押物品目錄表、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0年7月1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16561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附偵查卷可稽,業經本院核閱相關偵查卷證無誤,且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本院卷可查,堪認屬實。而上述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合計0.635公克),係違禁物,揆諸首揭說明,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胡修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書記官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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