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催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催字第262號聲請人 劉易展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或其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539條第1項定有明文。已簽名或蓋章之票據,未記載發票年月日及金額或欠缺其中之一而遺失時,不得依前揭規定聲請公示催告(最高法院68年度第15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三)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執有如附件所示之票據,因遺失聲請公示催告云云。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所遺失之票據,既未依票據法第125條第
1項第7款記載一定之發票年、月、日,依同法第11條第1項本文規定,此項票據應屬無效,即非「證券」,自不得依上開法條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即不應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支票附表:105年度司催字第262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劉易展│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未記載│500,000元│DE0000000│未記載││││用合作社八里分社│││││├─┼────────┼─────────┼──────────┼───────┼─────┼───────┤│2│劉易展│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未記載│500,000元│DE0000000│未記載││││用合作社八里分社│││││├─┼────────┼─────────┼──────────┼───────┼─────┼───────┤│3│劉易展│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未記載│1,450,000元│DE0000000│未記載││││用合作社八里分社│││││├─┼────────┼─────────┼──────────┼───────┼─────┼───────┤│4│劉易展│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未記載│1,450,000元│DE0000000│未記載││││用合作社八里分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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