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49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49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4923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13日
簡易庭法官黃桂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6年7月13日
書記官方恒敏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