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85號原告 賴美雪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詠豪張琨閔張琨瑋 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11,001元【計算式:127.00㎡20,063元(1/2+1/4)=1,911,00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0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書記官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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