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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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88號原告 詹添旺 上列原告與被告 丁連續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79,917元【計算式:〔(29.00㎡+76.00㎡+730.00㎡)900元1/2〕+(3
72.00㎡900元5/8)+(1,877.00㎡700元5/6)=1,679,91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6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暨提出坐落雲林縣台西鄉海口段260、260-1、288-3、289-5及台西鄉溪頂段214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個人、地號全部),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書記官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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