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7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720號上訴人即原告 楊聖銓 被上訴人即被告 楊士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1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24日裁定命上訴人應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0年8月26日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9月7日
書記官凌昇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