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85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853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楊宗烈 即大宗五金行相對人即債務人鎮源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安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零貳萬壹仟捌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貳拾壹萬壹仟貳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壹萬玖仟貳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捌拾貳萬柒仟捌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佰捌拾壹萬捌仟陸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肆萬柒仟壹佰叁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八、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九、如債務人未於第七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5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