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80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8014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張嘉芸 債務人 黃月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陸仟貳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三日起至九十三年五月十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三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肆仟柒佰貳拾叁元,及其中叁萬零肆佰貳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