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調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宣告調解無效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調訴字第1號原告 黃秋玉 (即 張松井 之承受訴訟人)
張耀琴 (即張松井之承受訴訟人)
張耀明 (即張松井之承受訴訟人)
張愷芫 (即張松井之承受訴訟人)前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水柱 律師被告 田戊榮 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 律師複代理人 陳映璇 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正軒 律師
葉信宏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宣告調解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尚有事證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茂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書記官房柏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