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806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806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80644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號1樓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洪照昀住○○市○○區○○○路0段000號8樓債務人 黃玉芳 住屏東縣○○鄉○○村○○路000號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執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未依法繳納執行費新台幣188元,經本院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命令已於民國112年12月7日送達,有函稿電子公Tclient端發文收文狀態查詢資料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蘇坤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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