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全事聲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假扣押之聲明異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全事聲字第28號異議人 黃綵蓁 相對人董卉庭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29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12年度司裁全字第290號裁定不服,提出異議,而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規定,命異議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異議,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千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書記官孫秀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