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原訴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原訴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水土保持法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原訴字第68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金枝選任辯護人黃建銘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4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潘金枝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公訴人於準備程序中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之規定,應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朱貴蘭
法官李承桓法官林涵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童毅宏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