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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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司催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149號聲請人桃園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任季男 非訟代理人 李碧華
壹、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法定代理人及補正其簽章。
二、提出台端所有權人之相關釋明(如購買證明)。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8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