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60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608號原告 吳紀璇 訴訟代理人 陳俊翰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小怡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鄭小怡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鄭小怡之住所或居所,且無其餘得特定被告 陳昆澤 之資料,致本院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即依法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世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8月3日
書記官張詠昕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