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5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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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5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65號原告 吳永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72,394元(公告土地現值8,100元/平方公尺×面積1,122.1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4=2,272,394元,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5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品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藍予伶中華民國111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