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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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77號上訴人 鍾靖緣 (即被告即反訴原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慶雄 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5萬60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2萬4,16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8月3日
書記官劉寶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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