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及地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七樓
乙○○
甲○○
被 告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
一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柒仟貳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
國九十四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可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