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61號原告苗栗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吳秉豐 訴訟代理人 蔡志忠 律師被告藍園房屋仲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盛玲 訴訟代理人 錢裕國 律師複代理人 黃文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三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並有明文。
二、本件尚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弼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彭文章中華民國106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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