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57號聲請人藍園房屋仲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盛玲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61號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瞭解庭訊內容及釐清案情,為此聲請交付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61號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105年5月20日、7月1日、8月2日、10月19日、11月23日,
106年2月22日、3月23日、5月3日、5月25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經查,上開事件經上訴後,業經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於106年12月27日以106年度上易字第360號判決確定在案,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誤。聲請人於108年8月2日始聲請交付上開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顯已逾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之期間,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8年8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張智揚中華民國108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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