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事聲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事聲字第12號抗告人即異議人 林奎廷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謝福順 即巨群國際專利商標法律事務所間確定訴訟費用額而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2月24日本院異議駁回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不得延誤,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5日
書記官洪彰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