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29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上訴字第29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上訴字第2934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永平 選任辯護人 林輝豪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殺人未遂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
5年10月20日第一審判決(105年度訴字第41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永平自民國一0六年四月二十五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張永平因涉嫌殺人未遂罪,經本院(強制處分庭)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有逃亡之虞,及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重罪之事由,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一0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裁定執行羈押。嗣經本院第一次延長羈押,至一0六年四月二十四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查受命法官於一0六年三月二十八日再開準備程序中訊問被告,被告對於延長羈押並未直接表示不服,只表示其羈押已快一年,本案犯行是因為想把錢追回來所致等語。
三、經查被告經起訴所犯為具羈押事由之重罪,其罪刑非輕,原審業認定被告行為時,依其辨識而行為能力已達顯著降低程度,被告自承係一人獨居,鮮少與家人來往,羈押期間僅有大姐前往探視,且被告仍陷於妄想之精神狀況,其有逃亡在外不願到庭接受審判之虞,第一次準備程序時,尚當庭表示不會放過被害人等語,而到庭之被害人亦表示其與家人仍有生命安全威脅等語。本院認被告前經本院羈押之原因仍存在。又被告所涉犯罪事實,對被害人、社會侵犯之危害性,及國家刑罰權遂行之公益考量,認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係適當、必要,且經司法追訴、審判之國家與社會公益,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兩相利益衡量後,對被告延長羈押堪稱相當,符合憲法比例原則及刑事訴訟法上羈押相當性原則之要求,是對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一0六年四月二十五日起,羈押期間延長二月。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13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謝靜慧
法官林婷立法官錢建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俊鴻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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