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上易字第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易字第467號上訴人 連雪鳳
連婉娟
連長青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子文 律師
蔡宛青 律師 盧姵君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林琬瑩 律師被上訴人 尤一凱
尤祖為 尤培荊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仁龍 律師
高啓航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10月8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14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胡宏文
法官陳筱蓉法官朱慧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書記官陳永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