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催字第277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0日裁判案由:公示催告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催字第277號聲請人 吳君碩 即 宋藍靜 之繼承人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