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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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8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870號原告 廖一統 原告與被告 廖立忠 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本件請求,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973號民事裁定移送本院審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書記官蔡昀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