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原重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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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原重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原重附民字第4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郭曉蓉
楊政雄 律師被告威昇科技有限公司兼上法定代理人 林峻陞 被告 羅進義
瑞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鐘淑華 被告 劉柏青 被告金漾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兼上法定代理人 李吉輝 被告承漢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登維 被告 林世業
威翔彩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振國 被告 蕭鴻翔
立言印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永相 被告 莊永國 被告台灣德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正義 被告 陳俊豪 被告柏豐彩色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正川 被告 康宜瑄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110年度原訴字第21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復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於本院110年度原訴字第21號被告林峻陞、羅進義等人被訴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被告林峻陞、羅進義、威昇科技有限公司經本院故形式上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得以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之要件。而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而被告瑞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劉柏青、金漾印刷股份有限公司、李吉輝、承漢印刷有限公司、林世業、威翔彩藝股份有限公司、蕭鴻翔、立言印刷股份有限公司、莊永國、台灣德鉑股份有限公司、陳俊豪、柏豐彩色印刷有限公司、康宜瑄、 邱文福立德印刷股份有限公司等人,就上述刑事案件經本院審理後,業諭知被告等均無罪在案,茲因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有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在卷可稽(見本院重附民卷第11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依原告聲請將上述被告無罪部分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亦移送本院民事庭。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林鈺珍
法官吳玟儒法官洪甯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嘉玲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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