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小字第533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士小字第533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9年5月17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陸仟伍佰伍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叁
萬伍仟玖佰柒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1被告於民國93年8月4日與原告簽訂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
書。約定以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利率為年息百分之18
.25,如未依約繳納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利率並改依年
息百分之20計算。
2被告自98年10月1日起即未依約還款,計欠新台幣(下同
)36559元,其中本金為35973元。
3為此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二、被告則以下列陳述抗辯:
1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書是被告所簽,對欠款沒有意見。
2希望利息部分可以少算,因為被告沒有錢。
3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三、本院的判斷:
1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小額循環信用
貸款契約書、貸還款交易明細表等為證,並為被告不爭執
,應可信為真實。
2兩造關於利息的約定,詳見經被告簽訂的小額循環信用貸
款契約可知,被告以沒錢希望減少利息乙節,難為有利被
告之認定。
四、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其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10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0
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為裁判費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5月24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蘇嫊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許雅玲
中華民國99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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