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7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7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799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何顗晨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執聲字第5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顗晨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本件受刑人何顗晨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2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除附件編號1犯罪日期欄應補充為「99年7月15日凌晨3時10分許」及編號2犯罪日期欄應更正為「99年5月26日凌晨2時許」外,其餘聲請均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卓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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