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家救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家救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救字第51號聲請人 汪松君 非訟代理人 林育鴻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法律扶助法第六十二條前段亦明定: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
二、聲請人因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並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宜蘭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等情,有該分會之審查決定通知書、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九十九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起訴狀在卷足考。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陳嘉年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
書記官吳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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