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95號公訴人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昌吉
李丞宇蔡旻宏上列被告等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定於民國104年1月22日上午9時42分於本院第5法庭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王耀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家妮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