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95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昌吉
李丞宇上列被告等因竊盜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昌吉、李丞宇均自民國壹佰零肆年貳月貳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李昌吉、李丞宇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坦承多次加重竊盜犯行,罪嫌重大,且已有多次竊盜前科,又於特定期間密集行竊,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有羈押之必要,裁定予以羈押,自103年11月28日起執行羈押。
二、被告李昌吉、李丞宇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惟被告等於本案涉犯10次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業據被告李昌吉、李丞宇坦承不諱,並經本院判處有罪,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李昌吉、李丞宇前已有多次竊盜路燈電纜線之前科紀錄【被告李昌吉:台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審易字第229號(共23件竊盜案);被告李丞宇:台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84號、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6年度上易字第1160號(共10件竊盜案)】,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可知被告李昌吉、李丞宇屢犯同一性質之財產犯罪,仍有反覆實施加重竊盜之虞,本件原羈押理由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104年2月28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220條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1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王耀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家妮中華民國104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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