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0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30351號債權人 楊美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建良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支付命令僅得請求已成立而未清償之債權債務,不包括將來得請求之金額。故請表明明確之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及利率。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