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抗字第2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抗字第2231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范姜福榮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12月2日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513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范姜福榮因竊盜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聲請書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原裁定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范姜福榮所犯原裁定附表所示各罪已判決確定,且編號1所示之罪業於108年6月11日判決確定,又編號2至17所示之罪均為編號1判決確定前所犯之數罪。再編號1、2所示之罪,已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以108年度壢簡字第295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編號3、4所示之罪,經桃園地院以108
年度審訴字第420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編號5至8所示之罪,經桃園地院以108年度審訴字第2040號等5案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編號9至11所示之罪,亦經桃園地院以108年度審訴字第2040號等5案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有上開判決附卷可考,惟上開之罪仍得與該附表所示其他之罪更定應執行之刑。再者,該附表所示之罪各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科罰金之宣告刑,皆已由受刑人向檢察官請求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稽。末查桃園地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綜上,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聲請人係經受刑人之請求,而向原審聲請如原裁定附表所示之罪定應執行之刑,原審審核認前開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三、抗告意旨略以:受刑人先前具狀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定應執行刑,包括指揮書案號109年執丑字第11572號在內,然原裁定遺漏該案號,未一併就該案號定應執行刑。受刑人所犯毒品犯行係戕害自身,行為程度上尚未嚴重危害社會及公共秩序,亦無被害人,受刑人犯後亦始終坦承犯行,原裁定量處刑期顯然過重,恐不符罪刑比例相當云云。
四、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個案之裁量判斷,除非有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違背比例、平等諸原則之裁量權濫用情形,即不得任意指其為違法(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653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於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者,本於同為定刑裁定應為相同處理之原則,法院於裁定定應執行之刑時,自仍應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法理之考量,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及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五、經查:
(一)本件抗告人即受刑人(下稱「受刑人」)范姜福榮所犯如附表所示17罪均經確定在案,各罪行為時均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期前,並以桃園地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嗣原審依檢察官聲請,以附表所示各罪宣告之有期徒刑為基礎,於各刑中之最長期(1年1月)以上,各刑合併刑期(7年6月)以下,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10月,並未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外部性界限,亦無濫用裁量權等情形。
(二)抗告意旨雖執前詞提起抗告,惟查:原審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10月,係於各罪宣告刑中最長(即有期徒刑1年1月)以上及合併刑期(即有期徒刑7年6月)以下之範圍內,且未逾越桃園地院108年度壢簡字第295號判決就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月,加計桃園地院108年度審訴字第420號判決就附表編號3至4所示之罪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桃園地院107年度審訴字第2040號等5案判決就附表編號5至8及就附表編號9至11所示之罪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8月及7月後,與附表編號12至17所示之罪宣告刑,合計後之刑期有期徒刑6年7月,即原裁定應執行刑並未違反刑法第51條第5款之界限,且符合量刑裁量之內部性界限,自難認原審本件裁量權之行使,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原審亦已給予受刑人適度刑罰折扣;本院復考量受刑人人格特性,全盤檢視其所犯附表所示各罪,犯罪類型分別為竊盜罪(即附表編號1、4、8至12、15至17所示之罪)、搶奪罪(即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偽造文書罪(即附表編號2、13所示之罪)以及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即附表編號5至7、14所示之罪),難認為全盤近似,且前揭施用毒品罪雖係自戕己身然亦無可回復,並對他人及社會造成潛在犯罪危險;前揭竊盜罪、搶奪罪、偽造文書罪並非侵害具不可回復性質之個人法益等情並適用「限制加重原則」之量刑原理,核原審所酌定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10月,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並無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及逸脫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性界限等情形,是抗告意旨主張原裁定量處刑期顯然過重,並非可取。又受刑人同意檢察官就附表編號1至17所示之罪,向原審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於執聲字第3349號卷可稽,該調查表所載指揮書案號即對應附表編號1至17所示之罪,並無抗告意旨所指案號109年執丑字第11572號(另參本院卷第19頁),且觀諸抗告狀狀附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函文內容,主旨係該署副知受刑人,檢察官以109年度執聲字3349號聲請書(即附表編號1至17所示之罪)聲請定應執行刑(見本院卷第23頁),與抗告意旨指陳受刑人曾具狀向桃園地檢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別,是原審認檢察官以附表編號1至17所示之罪,聲請定應執行刑為正當,並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未就109年執丑字第11572號一併定應執行刑,亦非可採。綜上,受刑人所提抗告,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孫惠琳
法官王惟琪法官連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書記官潘文賢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附件:受刑人范姜福榮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偽造文書搶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7/09/25107/09/25(聲請書附表應予更正)107/05/21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107偵30427號等桃園地檢107偵字第30427號等桃園地檢107偵1587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08年度壢簡字第295號108年度壢簡字第295號108年度審訴字第420號判決日期108/05/14108/05/14108/05/20確定判決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08年度壢簡字第295號108年度壢簡字第295號108年度審訴字第420號判決確定日期108/06/11108/06/11108/06/21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桃園地檢108執9547號桃園地檢108執11273號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前經桃園地院108年度壢簡字第295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月確定附表編號3至4所示之罪前經桃園地院108年度審訴字第420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確定編號456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1月犯罪日期107/05/21106/04/23下午4時許為警採尿起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107/03/29上午某時許為警採尿起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107偵15871號桃園地檢106偵29967號等桃園地檢106偵29967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08年度審訴字第420號107年度審訴字第2040號等5案107年度審訴字第2040號等5案判決日期108/05/20108/04/22108/04/22確定判決法院桃園地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08年度審訴字第420號109年度台上字第681號109年度台上字第681號判決確定日期108/06/21109/02/05109/02/05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否否備註桃園地檢108執11273號桃園地檢109執3892號附表編號3至4所示之罪前經桃園地院108年度審訴字第420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確定附表編號5至8所示之罪前經桃園地院107年度審訴字第2040號等5案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7/03/26、27某時106/11/16、106/11/17107/01/25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106偵29967號等桃園地檢106偵29967號等桃園地檢106偵29967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07年度審訴字第2040號等5案107年度審訴字第2040號等5案107年度審訴字第2040號等5案判決日期108/04/22108/04/22108/04/22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3421號108年度上訴字第3421號108年度上訴字第3421號判決確定日期108/11/29108/11/29108/11/2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是備註桃園地檢109執3892號桃園地檢109執3893號附表編號5至8所示之罪前經桃園地院107年度審訴字第2040號等5案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附表編號9至11所示之罪前經桃園地院107年度審訴字第2040號等5案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月確定編號101112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7/10/08107/10/08108/01/24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106偵29967號等桃園地檢106偵29967號等桃園地檢108偵1542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07年度審訴字第2040號等5案107年度審訴字第2040號等5案108年度審簡字第1067號判決日期108/04/22108/04/22108/12/23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桃園地院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3421號108年度上訴字第3421號108年度審簡字第1067號判決確定日期108/11/29108/11/29109/01/30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桃園地檢109執3893號桃園地檢109執3943號附表編號9至11所示之罪前經桃園地院107年度審訴字第2040號等5案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月確定編號131415罪名偽造文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5/09/02至108/05/24間某時108/03/16108/05/11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108偵16860號桃園地檢108毒偵2407號桃園地檢108偵2678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桃園地院臺灣高院桃園地院案號108年度壢簡字第1246號109年度上訴字第322號108年度壢簡字第2189號判決日期108/12/30109/03/25109/01/03確定判決法院桃園地院臺灣高院桃園地院案號108年度壢簡字第1246號109年度上訴字第322號108年度壢簡字第2189號判決確定日期109/01/31109/04/27109/05/28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否是備註桃園地檢109執3789號桃園地檢109執7864號桃園地檢109執10901號編號1617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8/05/06107/10/08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108偵30036號桃園地檢107偵31398號(聲請書附表應予更正)最後事實審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08年度壢簡字第2228號108年度壢簡字第1409號判決日期109/01/17109/07/30確定判決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08年度壢簡字第2228號(聲請書附表及原裁定附表應予更正)108年度壢簡字第1409號判決確定日期109/07/08109/10/15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備註桃園地檢109執12302號桃園地檢109執1781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