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移調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家移調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移調字第41號聲請人 劉經聖 代理人 高素真 律師相對人 陳蝶 代理人 林契名 律師複代理人 何勇良 相對人 劉經治
劉經華 兼上一人代理人 劉經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依職權提出解決事件之方案如下:
一、兩造公同共有被繼承人 劉平 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按附表二所示比例分割爲分別共有。
二、兩造其餘請求拋棄。
三、程序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麗瑩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本方案,得於送達後10日內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於10日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者,視為調解不成立;若未於10日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者,視為已依該方案成立調解。
如兩造未於10日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而視爲已依本方案成立調解者,則無庸續調。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
書記官陳美玟附表一:被繼承人劉平之遺產及分割方法之說明編號遺產分割方法之說明1臺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154萬8980分之3422)系爭遺產在都更後應會大幅增值,但數額難以評估,以原物分割爲宜。陳蝶爲被繼承人劉平之配偶,兩造同意合併處理陳蝶關於分配夫妻剩餘財產之請求,故本件分別共有之比例如下:遺產1/2先分給陳蝶,遺產1/2再由全體繼承人平均分配。2臺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154萬8980分之3422)3臺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154萬8980分之3422)4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5樓(權利範圍全部)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