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152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6年裁字第15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退除給與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裁字第00152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國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研究院代表人乙○○上列上訴人與另被上訴人國防部空軍司令部間因退除給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6月29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2760號判決,提起上訴,其中追加被上訴人國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研究院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追加之訴駁回。
追加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於上訴審程序,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行政訴訟法第23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因退除給與事件,不服國防部民國93年6月16日93年決字第078號訴願決定,以國防部空軍司令部及國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研究院為共同被告,提起行政訴訟,於原審行準備程序期日,上訴人當庭撤回對被告(即被上訴人)國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研究院之起訴,該部分之訴訟繫屬溯及消滅,嗣上訴人提起上訴時,復追加國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研究院為被上訴人,因行政訴訟上訴審為法律審,以審查第一審判決適用法令是否適當為主要目的,性質上不宜為新訴之審判,此部分追加,揆諸首揭規定,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63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19日
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趙永康
法官黃合文法官林茂權法官鄭忠仁法官黃本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月19日
書記官彭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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