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度行專訴字第86號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3年行專訴字第8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3年度行專訴字第86號原告 黃崇賢 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參加人奇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沈慶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奇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於其他訴訟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下同)97年10月29日以「鰭片呈環狀嵌合組成的散熱模組」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並發給發明第I351492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奇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101年2月6日以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4項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專利請求項1、6違反前揭規定,請求項2至5、7至10則未違反該規定,於103年1月29日以(103)智專三(一)0406
4字第1032014115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6舉發成立應予撤銷。請求項2至5、7至10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前揭處分關於舉發成立之部分,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3年7月31日經訴字第10306106330號決定駁回,原告仍未甘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關於舉發成立之部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舉發成立之部分應予撤銷,奇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應依職權命奇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本件訴訟,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5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曾啟謀
法官陳容正法官熊誦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6日
書記官謝金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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