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六簡字第九二號
聲 請 人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
二一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違反雇主不得聘僱許可失效之外國人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壹人,處罰金新台
幣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甲○○於警訊及偵查中之自白⑵證人PANGANIBA
N TERESITA於警訊中之證述⑶居留外僑作業外勞詳細資料乙紙可證,
被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就業服務法
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三條第一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
二項,現行法規所訂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
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沈瑞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