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交簡字第526號刑事判決

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中交簡字第五二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六五0一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
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九十年四月三日下午十七時許」、「駕駛QO─七四八六號自
用小客車,在臺中縣○○鎮○○路與港埠路口前,因酒醉駕車失控撞擊 姚文揮
鄭春旺 所有停放路旁之D六─三六一五及VD─七四五五號自用小客車(未有人
受傷)後逃離,並於同日三時十分許,在同縣鎮○路○○○路口,追撞 楊振堅
駕駛之自用小客車,使楊振堅失控又追撞 羅金生 所駕駛之自用小客車」應更正為
「九十年四月三日下午十九時許」、「駕駛BG─六0二一號自用小客車,在臺
中縣○○鎮○○路與港埠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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