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0年度六簡字第91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六簡字第九一號
  聲 請 人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
度偵字第一○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偵字
甲○○未經許可於夜間攜帶刀械,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武士刀貳把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甲○○於警訊及偵查中之自白⑵雲林縣警察局九十年三月
二十日雲警保字第二七三○號函送之鑑定報告⑶扣案之武士刀二把可證,被告罪
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二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
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
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
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沈瑞豐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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