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婚字第1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婚字第1408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2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4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大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4月19日
書記官李錦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