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簡附民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95年度簡字第311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郭玫利
法官陳明呈法官陳振嘉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書記官顏宗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