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北簡字第6673號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陳姵璇
楊淑玫 (即楊雿璿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112年8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8月15日下午5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詹駿鴻
書記官徐宏華
通譯蔡明裕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及其事實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楊雿璿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16,959元,及自民國112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3,420元由被告於繼承楊雿璿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316,95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依卷內資料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可以准許。
二、事實:被繼承人楊雿璿於民國107年12月7日向原告申請借款(帳號:000000000000)使用,但違約,尚欠如主文。
三、理由:被告應依繼承法律關係及依被繼承人與原告間的借款契約於繼承被繼承人楊雿璿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責。至本院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2號民事裁定,僅限於被告楊淑琪個人所負債務,與本件繼承債務以繼承被繼承人楊雿璿之遺產範圍內負責,並不相同,應併說明。
四、訴訟費用負擔如主文,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免假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徐宏華
法官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徐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