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湖簡附民字第11號
原告 張惠妮
被告 賀健明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湖簡字第11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
內湖簡易庭審判長法官蔡志宏
法官林銘宏
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
書記官朱鈴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湖簡附民字第11號
原告 張惠妮
被告 賀健明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湖簡字第11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
內湖簡易庭審判長法官蔡志宏
法官林銘宏
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
書記官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