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度簡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簡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簡字第四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丁○○被告 黃松川
甲○○○乙○○右原告與被告間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格核定為新臺幣捌拾肆萬元,折合銀圓貳拾捌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貳仟捌佰元,折合新臺幣捌仟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六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婉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陳美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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