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83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8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83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八年度執聲字第九九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22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李文娟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蕭秀蓉中華民國98年6月22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竊盜罪│踰越安全設備竊盜│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1條第1項│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2款│├────┼────────┼────────┼────────┤│犯罪日期│97年6月16日│97年5月8日│97年5月29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案號│97年度偵字第│97年度偵字第│97年度偵字第││查││14943號│14943號│14943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7年度易字第761│97年度易字第761│97年度易字第761││事││號│號│號││實├──┼────────┼────────┼────────┤│審│判決│97年10月2日│97年10月2日│97年10月2日│││日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案號│97年度上易字第│97年度上易字第│97年度上易字第││定││2860號│2860號│2860號││判├──┼────────┼────────┼────────┤│決│確定│97年11月18日│97年11月18日│97年11月18日│││日期││││└─┴──┴────────┴────────┴────────┘┌────┬────────┬────────┬────────┐│編號│四│五│六│├────┼────────┼────────┼────────┤│罪名│踰越安全設備竊盜│踰越安全設備竊盜│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罪│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刑法第321條第1項│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2款│第2款│├────┼────────┼────────┼────────┤│犯罪日期│97年6月19日│97年6月19日│97年6月19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案號│97年度偵字第│97年度偵字第│97年度偵字第││查││14943號│14943號│14943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7年度易字第761│97年度易字第761│97年度易字第761││事││號│號│號││實├──┼────────┼────────┼────────┤│審│判決│97年10月2日│97年10月2日│97年10月2日│││日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案號│97年度上易字第│97年度上易字第│97年度上易字第││定││2860號│2860號│2860號││判├──┼────────┼────────┼────────┤│決│確定│97年11月18日│97年11月18日│97年11月18日│││日期││││└─┴──┴────────┴────────┴────────┘┌────┬────────┬────────┬────────┐│編號│七│八│九│├────┼────────┼────────┼────────┤│罪名│夜間侵入住宅竊盜│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款│第10條第2項│第10條第2項│├────┼────────┼────────┼────────┤│犯罪日期│97年7月2日│97年6月29日│97年6月29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案號│97年度偵字第│97年度毒偵字第│97年度毒偵字第││查││14943號│3555號、3556號│3555號、3556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7年度易字第761│97年度壢簡字第│97年度壢簡字第││事││號│2316號│2316號││實├──┼────────┼────────┼────────┤│審│判決│97年10月2日│97年12月31日│97年12月31日│││日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案號│97年度上易字第│97年度壢簡字第│97年度壢簡字第││定││2860號│2316號│2316號││判├──┼────────┼────────┼────────┤│決│確定│97年11月18日│98年2月2日│98年2月2日│││日期││││└─┴──┴────────┴────────┴────────┘┌────┬────────┬────────┬────────┐│編號│十│十一│十二│├────┼────────┼────────┼────────┤│罪名│過失傷害罪│竊盜罪│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所犯法條│刑法第284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前段│││├────┼────────┼────────┼────────┤│犯罪日期│97年5月9日│97年2月14日│97年5月間某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案號│97年度偵字第│97年度偵字第│97年度偵字第││查││17166號│18448號、24894號│18448號、24894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7年度審交簡字第│98年度審易字第│98年度審易字第││事││60號│261號│261號││實├──┼────────┼────────┼────────┤│審│判決│98年1月9日│98年3月31日│98年3月31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案號│97年度審交簡字第│98年度審易字第│98年度審易字第││定││60號│261號│261號││判├──┼────────┼────────┼────────┤│決│確定│98年2月16日│98年4月27日│98年4月27日│││日期││││└─┴──┴────────┴────────┴────────┘┌────┬────────┬────────┬────────┐│編號│十三│十四│十五│├────┼────────┼────────┼────────┤│罪名│竊盜罪│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竊盜罪、侵入住宅││││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1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2款│、第306條第1項│├────┼────────┼────────┼────────┤│犯罪日期│97年6月16日│97年3月中旬某日│97年5月17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案號│97年度偵字第│97年度偵字第│97年度偵字第││查││18448號、24894號│18448號、24894號│18448號、24894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8年度審易字第│98年度審易字第│98年度審易字第││事││261號│261號│261號││實├──┼────────┼────────┼────────┤│審│判決│98年3月31日│98年3月31日│98年3月31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案號│98年度審易字第│98年度審易字第│98年度審易字第││定││261號│261號│261號││判├──┼────────┼────────┼────────┤│決│確定│98年4月27日│98年4月27日│98年4月27日│││日期││││├─┴──┼────────┴────────┴────────┤│備註│⑴附表編號一至七之罪,業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76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⑵附表編號八、九之罪,業經本院以97年度壢簡字第231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⑶附表編號十一至十五之罪,業經本院以98年度審易字第│││26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