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1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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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4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14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承宗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執聲付字第17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承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承宗因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2679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4月確定。⑵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3095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於民國101年8月2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12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前因: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100年8月26日就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各判處有期徒刑3年、2年10月;就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判處有期徒刑8月,嗣經本院於101年5月10日以100年上訴字第3287號判決撤銷販賣第三級毒品罪部分共4罪,各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其他上訴駁回,再經最高法院於101年7月11日以101年台上字第3548號上訴駁回確定,並於101年9月17日經本院101年聲字第2679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4月;㈡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1年12月28日以101年度上訴字第3095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於101年8月28日入監執行等情,有卷附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茲聲請人以受刑人上開案件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7年3月7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9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6年12月7日等節,亦有法務部矯正署104年12月1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揆諸首開法條說明,本院審核上述文件後認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3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邱同印
法官黃雅芬法官林惠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智凱中華民國104年12月23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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