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723號原告 吳淑媛 訴訟代理人 吳瑾瑜 被告 吳薰 (即 吳志崧 之繼承人)訴訟代理人 邱政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額貳佰玖拾叁萬壹仟捌佰壹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零壹佰零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新臺幣貳萬玖仟陸佰零陸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2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22日
書記官劉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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