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196號聲請人 魏高明 指定送達處所:臺北郵政3075號信箱上列聲請人聲請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回復原狀,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3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回復原狀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26日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2月5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回證1件在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在卷可據,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姜悌文
法官林春鈴法官李陸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
書記官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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