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358號上訴人即原告甲○○
游國璋 上列上訴人與新利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7年重訴字第358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貳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捌仟柒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0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3日
書記官李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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