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7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7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784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樓現另案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甲○○前經本院訊問後,因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
1項第1款所定之情形,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民國97年9月11日予以羈押在案。茲因被告另涉犯妨害自由等案件,現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1612號審理中,該院並於97年9月30日裁定予以羈押,有該院押票1紙附卷可稽,而本案審理程序復已於97年9月30日宣判,尚無續予接押之必要,是本院原羈押被告之必要性已消滅,自應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3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麗紅中華民國97年10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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